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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21-2025年)章程(报送稿)

2015-12-30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构建现代物流职业教育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规范全国物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物流行指委)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全国物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物流职业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以及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
  第二条 物流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教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聘任。
  第三条 物流行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物流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审核和备案后,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五条 物流行指委委员由行业企业、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任职委员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应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物流行指委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参与物流行指委工作的时间。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物流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七条 研究分析物流领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跟踪分析物流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对物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提出物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第九条 承担物流类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的研制、修订工作,健全物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推动新标准宣贯。
  第十条 广泛联系职业院校,指导服务职业院校物流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物流类专业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指导物流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组织开展物流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服务职业院校物流教师队伍建设,开展物流师资培训,指导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广泛联系行业龙头企业,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推动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指导职教集团建设、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广泛开展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完成教育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物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切实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物流行指委承担的教育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下达的工作任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和活动须向教育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请示报告。物流行指委形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需发至职业院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其他文件或工作通知经主任委员签批后,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方可印发至有关职业院校。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专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需报请物流行指委批准。
  第十八条 物流行指委议事须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审定重大议题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物流行指委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程序,物流行指委用章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章。
  第二十条 物流行指委可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赞助、捐赠。委员参加物流行指委开展活动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物流行指委的经费收入和支出,由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记帐。
  第二十一条 物流行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物流行指委工作,物流行指委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对物流行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一定的经费保障,秘书处要积极履行职责,为委员参与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物流行指委的日常工作,如组织活动、内外联络、文件函电及资料的发布、搜集整理、保管、会议召集、会议纪要的整理等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流行指委秘书处的日常通报联络机制,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工作进展。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信息化平台,通过现代化信息办公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物流行指委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各专委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可邀请物流行指委委员及物流行指委其他专委会成员等参加。各委员、专委会未经物流行指委的批准,不得擅自以物流行指委及专委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应积极参加物流行指委的工作,参加物流行指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担物流行指委委派的任务。对于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不参与物流行指委活动的委员,物流行指委有权报教育部对委员进行届中解聘。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物流行指委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物流行指委不得组织开展冠以“教学成果奖”“教材奖”“规划教材”“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项目,不得擅自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名义在基层设立“基地”“中心”等。
  第二十八条 物流行指委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物流行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物流行指委委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委员聘任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将书面告知委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物流行指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物流行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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