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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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内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以下简称本认证)工作的管理,中 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以《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 为基础,根据中物联采购师职业能力知识体系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采购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以下简称本认证)共分为中 级、高级、注册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本认证工作的规范有序,认证过程的严谨透明, 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职业能力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员会)对本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修订标准、编审教材、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开展能力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本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 合会章程,成立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 办公室)负责本认证的组织实施,管理办公室设在中物联教育培训部。
第七条 本认证在各地设立培训中心,培训中心须经专家委员会 审核并由管理办公室授权,培训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培 训工作,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授权培训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进行 监督。 
第八条 根据本认证考试工作需要,管理办公室在各地设立考试 中心,考试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报名审核和考试组 织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考试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5 年以上,经本认证中级培训 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取得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经本 认证中级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第十一条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认证中级证书,经本认证高级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者。
第十二条 注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证书,经本认证注册级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 取得合格证书者;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本认证坚持“考培分离”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 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认证”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认证采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等级培训课程设置 10 及内容、培训大纲和辅导材料由专家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授课的教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资质审 核并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认证各等级均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注册级考试 还需参加能力测评,测评方式为面试。
第十七条 本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全国统考, 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三周周六和十一月第三周周六。除统考时间外,报 考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考试中心,可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增加考 试场次。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直接向当地授权考试中心报名, 也可将材料提供给授权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代为办理报名。参加本 认证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它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所在院系开具的应届毕 业生证明。
第十九条 各地授权考试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参加考试的人员进 行资格审核,专家委员会具有对报名资格的最终审查权。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无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生 参加中级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见习采购师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一年 后持毕业证、单位证明和见习采购师证书向当地考试中心或培训中心 提交换取中级采购师证书申请,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进行证书换发。
第二十一条 本认证各等级证书由中物联统一颁发,证书由管理 11 办公室制作,加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 号,可通过官网(www.clpp.org.cn)进行查询。证书将逐步实行年 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国际互认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本认证的人员可申领由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 盟(IFPSM)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采购与供应全球标准证书,具体办法 参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证项目与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国 际证书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集中两次办理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国际证 书申领,时间分别为 3 月、9 月。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认证项目费用包括培训费和考试费。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实行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中级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3800 元/人; (二)高级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4500 元/人; (三)注册级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5800 元/人。
第二十六条 各等级考试费均为 500 元/人,各等级补考费用统一 为 260 元/人。
第二十七条 注册级能力测评考试费为 1200 元/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139号院1号楼,亿达丽泽中心7层706室 电话:010-83775917 传真:010-83775767 E-mail: web@clp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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